第279章 《教育條例》 第40AX條 校董的停任
第279章 《教育條例》 第40AX條 校董的停任 (1) 法團校董 會如接獲根據第(2),(3),(4)或(5)款提出的要求,須就取消該要求內指明的校董的註冊向常任秘書長發出書面通知。(2) 如 —— (a) 學校的教員及(在適用情況下)專責人員通過決議,決定該校的某教員
《教育條例》 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
· PDF 檔案教育條例 40AU 填補家長校董空缺人士的提名方式必須與停止擔任有關職位的校董的提名方式相 同。教育條例 40AV 如家長校董不再是該校現有學生的家長,他的校董任期將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 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教育條例 40AX 如學校
《教育條例》 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
· PDF 檔案附件 5 附件三 《教育條例》 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 規定 內容 第30條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 校的校董—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申請人的準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教育條例》 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 PDF 檔案1 《教育條例》 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規定 內容 30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 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申請人的準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申請人未滿18 歲;
透視校董會﹕受《教育條例》規管 縱容學校違例 校董或犯法
透視校董會﹕受《教育條例》規管 縱容學校違例 校董或犯法 文章日期:2017年08月29日 Share 自從《校本條例》引入法團校董會,家長也可進入學校決策層,監察學校運作。(圖:黃志東,設 …
《教育條例》 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 PDF 檔案《教育條例》 (附件三) 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規定 內容 30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申請人的準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校本條例
校本條例是香港立法會於2004年7月通過的《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內的一項教育統籌局政策。 政策規定全港中學及小學,必須在2010年前成立向政府註冊的法團校董會,並加入由選舉產生的家長,教師及校友代表。辦學團體代表,將減至佔校董會總人數的6成,學校亦必須列明法團校董會的權力和
家長校董的選舉指引
· DOC 檔案 · 網頁檢視法團校董會 家長校董選舉指引 1. 引言 本選舉指引按照《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訂。(有關細則,詳見附錄一) 2. 候選人資格 2.1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香港教育學院校董會架構
附錄一 香港教育學院校董會架構 截至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 附錄二 校董會成員 截至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 根據香港教育學院條例第8(1)(f) 款委任的成員 主席 彭耀佳先生, SBS, JP 副主席 馬清鏗先生, BBS 司庫 李家祥博士, GBS, JP
香港教育研究所
香港中文大學香港教育領導展中心聯席總監 王香生教授 香港中文大學香港教育研究所聯席總監 譚偉明博士 香港中文大學教育行政與政策學系名譽專業顧問 如對校董培訓課程有任何查詢,請致電 3943 0335 / 2603 6907。有關校董法律專題講座,請致電3943